積極推進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
在以公司制為組織形式的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公有制和公司制相結合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要求,反映了中國特色法人治理結構中包含著職工參與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特點
推動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建設,是當前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內工會的一項重點工作。當前,從實際情況看,許多公司制企業還沒有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即便有的建立了此項制度,其運行也很不規范,制度很不完善,沒有發揮有效的作用。因此,必須抓住機遇,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
要創造相應的思想基礎和環境氛圍
首先,要加強思想理論研究,使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立在說得清、講得透的堅實的理論基礎上。在此基礎上,深入貫徹《公司法》和中央全會的有關精神,采取組織學習、辦班培訓、專題宣傳等不同有效形式,強化各級工會干部,特別是各級黨政領導和企業經營者的思想認識。使各級各界明確:建立職工董事和監事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依靠方針的要求;是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實現職工群眾在企業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體制和機制保證;是實現企業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以公司制為組織形式的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公有制和公司制相結合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要求,是職工作為勞動者和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權利、利益的具體體現,反映了中國特色法人治理結構中包含著職工參與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特點。職工以勞動力投入到生產過程中,同樣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即勞動力資本所有者,因此,也就擁有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權力。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確立,愈加使得勞動者亦是所有者這種理論走向現實。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使職工群眾能以主人的身份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更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董事、監事是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以職代會為依托,架起了與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之間的橋梁。職工代表進“兩會”實質是民主管理進“兩會”,是對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發展。進而使各級工會組織、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企業領導者強化認識,真正認知,切實認同,達成思想共識,形成推進此項制度建立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條件,并成為工會組織和黨政的共同行為,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
切實加強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指導
面對公有制企業已經全面轉制的大的走勢和大量的非公有制新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有效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是工會組織的重要任務。職工代表進入“兩會”,就是要代表國家和本企業全體職工具體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完成職代會的委托事項,貫徹職代會的意志,履行代表職工的義務,為被代表者服務,對被代表者負責,并要受被代表者監督。職代會制度與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同為職工民主管理形式,前者側重于對職工權益的維護,對重大決策的參與、重要事項的審議,具有階段性;后者側重于對決策的參與和貫徹中的監督,具有直接性和經常性。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源頭參與決策及生產經營中的民主管理,有利于對深層次問題的監督,是對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體制的發展與延伸。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是企業調節內部關系機制的需要,是現代企業制度性質決定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使決策層能夠直接聽取職工意見,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又可以通過職工董事把決策傳達、貫徹到職工當中,在實施中起到推動落實的作用。監事會是公司制企業的內部監督機構,設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群眾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實施監督,可以起到抑制經營者違法,保護公司利益的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是一種集體監督,保證了監督的公正性,職工代表的參與,使監事會履行職責更具群眾性。按照完善公司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總的發展趨勢,推進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已經刻不容緩。這就要求我們各級工會組織,把推進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為現代企業制度下強化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實。一方面,要努力推動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制。要加大貫徹《公司法》的力度,依據法律、政策的規定與要求,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通過宣傳、協調,共同推動企業依法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特別是工會主席進入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建制面。另一方面,要全面規范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在推進建制過程中,以及對于已經建立了董事監事制度的企業,要強化指導。通過公司章程確立、企業制度規定、有關文件要求等形式,要通過公司章程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產生的條件、程序、比例,明確他們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與其他董事、監事同樣的權利、義務和他們行使權利的保障機制等;在“兩會”的議事規則中明確職工董事、監事參與、監督的內容、 形式、程序等,確立其工作機制;制定與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相關的向職代會報告、述職,接受評議等工作制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注重進行學習培訓,從時間、空間、權益、待遇等方面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確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肩負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委托,代表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上,就企業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等方面,表達工會組織的意見,反映職工群眾的要求、愿望和呼聲,實施源頭參與和監督,把職工群眾與企業聯系得更加緊密,既促進企業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又有效維護了職工群眾的政治民主權利和具體利益。切實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在企業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
同時,要注重總結經驗,發揮典型的輻射和引領作用,推動工作發展。在推進建制的實踐中,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典型,總結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加以推廣,引領更多的企業強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確保公司制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實。
在工作實踐中,要特別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尤其是職工代表大會與股東會的關系,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維護職工權益的不可替代作用。在公司制企業中的“新三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與“老三會”(黨委會、工代會、職代會)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需要共同存在,在企業的發展中,起著共商共決的作用。在公司制企業里,職工和股東這兩種不同的群體同時存在,如同職工代表不了股東一樣,股東不能完全代表職工,股東大會不能完全代表職工的利益,不能取代職代會。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應該代表廣大職工的意志,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共同利益,行使審議建議、監督和評議干部的權力。職代會的決議必然會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策產生影響。只要運行機制合理,位置擺正,關系理順,操作有序,新老三會的矛盾是完全可以理順的。
要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1993年出臺的《公司法》,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經過1999年、2004年兩次修正,不斷完善;特別是在2005年再次修訂后,在第18、45、52、68、71、118等條款中,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類型的公司制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以及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都在法律框架內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強調,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全總對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在有關文件中也提出了要求,并于2006年下發了專門《意見》。這些都是推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托。目前的《公司法》總體上的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但是,涉及到許多具體落實和操作層面上的,諸如:促進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責任主體是誰,職工董事監事身份的界定,在“兩會”中的比例,工會主席必須以職工代表的身份進入董事會,職工董事監事的責任、權利范圍,職工董事監事產生的原則、辦法、程序,職工董事監事的工作制度的原則界定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在《公司法》中沒有、也不可能全面表述。這就需要從立法角度,出臺相關的、配套的、細化的法規或條例,進一步作出法律的規定。即使從政策性規定的角度制定相關文件,也不宜工會一家發文,還是聯合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發文,權威性會更強。這一點,國家層面,省一級(包括有立法權的市、州)都有責任做出努力。以確實保證此項工作的推進有更好的法律支撐和政策支持,在運作中執行有依據,操作有抓手。
推動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建設,是當前推進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將是今后一段時間內工會的一項重點工作。當前,從實際情況看,許多公司制企業還沒有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即便有的建立了此項制度,其運行也很不規范,制度很不完善,沒有發揮有效的作用。因此,必須抓住機遇,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立。
要創造相應的思想基礎和環境氛圍
首先,要加強思想理論研究,使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立在說得清、講得透的堅實的理論基礎上。在此基礎上,深入貫徹《公司法》和中央全會的有關精神,采取組織學習、辦班培訓、專題宣傳等不同有效形式,強化各級工會干部,特別是各級黨政領導和企業經營者的思想認識。使各級各界明確:建立職工董事和監事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依靠方針的要求;是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實現職工群眾在企業民主參與、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體制和機制保證;是實現企業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需要;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以公司制為組織形式的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是公有制和公司制相結合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要求,是職工作為勞動者和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權利、利益的具體體現,反映了中國特色法人治理結構中包含著職工參與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特點。職工以勞動力投入到生產過程中,同樣具有所有者的身份,即勞動力資本所有者,因此,也就擁有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權力。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確立,愈加使得勞動者亦是所有者這種理論走向現實。現代企業,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使職工群眾能以主人的身份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更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董事、監事是由職代會選舉產生的,以職代會為依托,架起了與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之間的橋梁。職工代表進“兩會”實質是民主管理進“兩會”,是對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發展。進而使各級工會組織、各級黨政領導及有關部門、企業領導者強化認識,真正認知,切實認同,達成思想共識,形成推進此項制度建立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條件,并成為工會組織和黨政的共同行為,各方面共同努力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
切實加強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的指導
面對公有制企業已經全面轉制的大的走勢和大量的非公有制新經濟組織,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有效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是工會組織的重要任務。職工代表進入“兩會”,就是要代表國家和本企業全體職工具體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完成職代會的委托事項,貫徹職代會的意志,履行代表職工的義務,為被代表者服務,對被代表者負責,并要受被代表者監督。職代會制度與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同為職工民主管理形式,前者側重于對職工權益的維護,對重大決策的參與、重要事項的審議,具有階段性;后者側重于對決策的參與和貫徹中的監督,具有直接性和經常性。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源頭參與決策及生產經營中的民主管理,有利于對深層次問題的監督,是對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體制的發展與延伸。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是企業調節內部關系機制的需要,是現代企業制度性質決定的。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使決策層能夠直接聽取職工意見,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又可以通過職工董事把決策傳達、貫徹到職工當中,在實施中起到推動落實的作用。監事會是公司制企業的內部監督機構,設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群眾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實施監督,可以起到抑制經營者違法,保護公司利益的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是一種集體監督,保證了監督的公正性,職工代表的參與,使監事會履行職責更具群眾性。按照完善公司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總的發展趨勢,推進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已經刻不容緩。這就要求我們各級工會組織,把推進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為現代企業制度下強化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實。一方面,要努力推動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建制。要加大貫徹《公司法》的力度,依據法律、政策的規定與要求,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通過宣傳、協調,共同推動企業依法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依照民主程序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特別是工會主席進入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建制面。另一方面,要全面規范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在推進建制過程中,以及對于已經建立了董事監事制度的企業,要強化指導。通過公司章程確立、企業制度規定、有關文件要求等形式,要通過公司章程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產生的條件、程序、比例,明確他們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與其他董事、監事同樣的權利、義務和他們行使權利的保障機制等;在“兩會”的議事規則中明確職工董事、監事參與、監督的內容、 形式、程序等,確立其工作機制;制定與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相關的向職代會報告、述職,接受評議等工作制度;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注重進行學習培訓,從時間、空間、權益、待遇等方面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確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肩負職工和工會組織的委托,代表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董事會和監事會上,就企業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等方面,表達工會組織的意見,反映職工群眾的要求、愿望和呼聲,實施源頭參與和監督,把職工群眾與企業聯系得更加緊密,既促進企業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又有效維護了職工群眾的政治民主權利和具體利益。切實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在企業的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
同時,要注重總結經驗,發揮典型的輻射和引領作用,推動工作發展。在推進建制的實踐中,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發現典型,總結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加以推廣,引領更多的企業強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確保公司制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實。
在工作實踐中,要特別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尤其是職工代表大會與股東會的關系,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維護職工權益的不可替代作用。在公司制企業中的“新三會”(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與“老三會”(黨委會、工代會、職代會)由于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群體,需要共同存在,在企業的發展中,起著共商共決的作用。在公司制企業里,職工和股東這兩種不同的群體同時存在,如同職工代表不了股東一樣,股東不能完全代表職工,股東大會不能完全代表職工的利益,不能取代職代會。職代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應該代表廣大職工的意志,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共同利益,行使審議建議、監督和評議干部的權力。職代會的決議必然會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策產生影響。只要運行機制合理,位置擺正,關系理順,操作有序,新老三會的矛盾是完全可以理順的。
要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律支撐
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1993年出臺的《公司法》,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問題,有一定的規定,經過1999年、2004年兩次修正,不斷完善;特別是在2005年再次修訂后,在第18、45、52、68、71、118等條款中,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類型的公司制企業的民主管理工作,以及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都在法律框架內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強調,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全總對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在有關文件中也提出了要求,并于2006年下發了專門《意見》。這些都是推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法律和政策依托。目前的《公司法》總體上的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但是,涉及到許多具體落實和操作層面上的,諸如:促進建立職工董事監事制度的責任主體是誰,職工董事監事身份的界定,在“兩會”中的比例,工會主席必須以職工代表的身份進入董事會,職工董事監事的責任、權利范圍,職工董事監事產生的原則、辦法、程序,職工董事監事的工作制度的原則界定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在《公司法》中沒有、也不可能全面表述。這就需要從立法角度,出臺相關的、配套的、細化的法規或條例,進一步作出法律的規定。即使從政策性規定的角度制定相關文件,也不宜工會一家發文,還是聯合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發文,權威性會更強。這一點,國家層面,省一級(包括有立法權的市、州)都有責任做出努力。以確實保證此項工作的推進有更好的法律支撐和政策支持,在運作中執行有依據,操作有抓手。
上一篇:
盤錦市職工征文大賽、書法大賽評選結果通報
下一篇:
實現體面勞動是工會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