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總工會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遼寧省總工會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提升組織引導力、團結凝聚力、服務管理力和自身建設力,更好地服務于遼寧職工、服務于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遼寧省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遼財綜〔2015〕945號)規定,結合遼寧省總工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工會組織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購買服務范圍應當根據全會確定的服務職工的重點工作和專業技術性強、自身無力完成的服務職工工作來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 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工會主導,有序推進。合理確定購買服務的范圍和項目,加強對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和監督管理。
(二)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購買服務全過程公開透明。采取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提升服務的效能。
(三)強化預算,注重績效。購買服務實行預算管理,所需資金全部納入預算。建立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細化購買服務驗收標準,監督承接主體按照合同(協議)履行服務,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充分運用評價結果,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 遼寧省總工會購買服務工作由招標與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遼寧省總工會各業務部門。
第六條 承接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六)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九條 購買主體應保障各類承接主體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第三章購買內容
第十條 購買內容為工會職能范圍內、適合采取社會化方式提供、承接主體能夠承擔的并用于滿足職工群眾需求的服務。主要包括:
1.精準普惠服務:職工法律服務、職工心理咨詢服務、勞模服務、職工技術服務、職工文化服務等;
2.專項工作推進服務:社會化工作服務、工資集體協商指導服務、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
3.網絡技術服務;
4.基層服務力量;
5.媒體宣傳服務;
6.其他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宣傳及展覽服務、評估驗收、績效評價、項目評審、財務審計、后勤管理等。
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工會職責范圍,以及應由工會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二條 年度購買內容要根據遼寧省總工會的年度工作重點確定。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遼寧省總工會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財務部門要按照結構優化、服務改革、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的原則,做好購買服務的預算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結合工作職責和省總工會年度重點工作及職工社會服務需求,提出本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和具體購買項目,根據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編列部門購買服務預算,作為部門預算組成部分實施管理。
購買主體應綜合考慮經費保障能力以及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并充分聽取行業組織、專家及專業咨詢機構意見,參考相關服務的市場合理定價,測算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對申報的購買服務項目和預算進行審核。財務部門審核確定的購買服務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相關部門執行。各部門應按照財務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五章 購買程序
第十六條 按照公開公平、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項目購買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信息公開。購買主體應根據年度購買服務工作方案,及時將購買服務相關信息通過省總工會網站、APP工作信息服務平臺及政府指定媒體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基本概況、資金安排、購買方式、服務標準、評價方法等內容信息。
(二)組織申報。有意向的承接主體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訂項目方案,并提交項目申請。
(三)實施購買。購買工作應根據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省總工會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按照購買服務的需求和評審方案進行評審。承接主體需在指定時間內提交詳細的項目實施方案,方案中應包括資金使用計劃,實施方案經評估通過后,確定為可購買項目。
(四)項目公示。經確定的項目將在遼寧省總工會網站、APP工作信息服務平臺及相關媒體公示7天。
(五)簽訂合同。項目公示無異議,購買主體應及時下發項目實施通知書,并與項目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合同。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成立評審小組。省總工會聘請相關專家團隊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成評審小組。
(二)進行資格審查。購買主體對申報單位的主體資格和項目性質進行初審,初步確定符合條件的入圍承接主體和服務項目。
(三)開展評審。召開評審會,評審小組根據購買主體制定的評審方案對通過資格審查的項目承接主體提交的資料,現場聽取項目情況介紹,實地考察,審核資金使用計劃等方式對候選項目進行評審,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出具評審結果。
第六章 合同簽訂及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服務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書面合同方式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與確定的承接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購買主體應根據所購買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規范性服務標準,作為購買服務合同的內容。購買服務合同原則上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一年一簽。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工作,確保服務項目任務的按時完成。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及資金運作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對承接主體履約時出現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購買主體可按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并為保障服務連續性、穩定性,可以在原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臨時承接方或重新確認承接主體。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標準等及時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價和驗收,出具評價驗收報告,評價驗收結果作為服務費用的結算依據。
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購買主體提出整改意見。承接主體不能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能按時保質完成服務任務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違約條款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并將履約情況與后續項目資格條件掛鉤。
第二十三條 承接主體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對合同的履約驗收情況以及合同確立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辦理資金支付,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七章 項目監督與績效評估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當加強購買服務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務成本,提高購買服務績效。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現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要求的績效指標體系,編報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將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一項重要評價指標,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在具體實施中,可以建立由項目負責部門、服務對象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
(一)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一般應當包括服務數量、服務對象滿意度、項目成本效益情況等內容。
(二)評價指標選取原則:指標選用應按照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確實不能以客觀的量化指標評價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根據績效情況予以評價,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第二十六條 要加強對績效評價工作的組織指導,積極引入第三方,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預算項目開展重點評價和再評價。
第二十七條 購買服務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
第二十八條 加強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結果應用,績效評價結果要作為以后年度編制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購買服務的審計監督,確保購買服務預算安排、購買程序和資金使用規范、合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遼寧省總工會購買服務暫行辦法》(遼工財發〔2017〕54 號)同時廢止。